臺中陳姓男子騎機車經行人穿越道未減速,不慎撞上走斑馬線的賴姓婦人,賴頭部重創搶救3個月仍死亡;法院認爲,陳未禮讓行人才釀悲劇,應依道交條例加重其刑,但考量賴婦家境特殊幾乎已無親屬,陳男仍積極找到她姪子並和解賠償獲原諒,依過失致死罪判他5月,緩刑3年,可上訴。
檢警調查,陳男2022年2月18日晚上7點多騎車經南區建成路、正氣街口時,本應注意車況且遇行人穿越道禮讓行人,卻疏於未注意撞上徒步走斑馬線的賴姓婦人。
賴婦因重摔頭部重創,住院搶救近3個月仍因傷勢併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;陳男犯後在警詢、偵查均坦均不諱,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、賴婦死亡證明等可佐證,臺中地檢署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他。
臺中地院指出,陳男當時騎車行經行人穿越道,應構成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,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過失致死罪,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,依法變更起訴法條。
法院考量,陳男車禍後留在現場,向處理員警坦承肇事,符合自首予以減刑,審酌陳男騎車本應注意規定,卻沒禮讓行人先行才撞死賴婦,但賴婦本身也有過失,依汽車駕駛人,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致人於死罪,判他5月徒刑。
法院也參酌社工說明,表示死者賴婦因家族關係特殊,其父母雙亡,而兄弟姐妹或移居國外、或精神障礙,或失聯等,但陳男仍積極和賴婦的姪子達成和解,並已經賠償完畢。
法院考量陳男無前科、已和解獲家屬原諒等一切情狀,認爲他經過這次教訓應無再犯之虞,宣告緩刑2年,以啓自新。
賴姓婦人走行人穿越道卻遭陳姓機車騎士撞死,法院考量陳和解賠償予以緩刑,示意圖與本案無關。圖/報系資料照